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1.01.19            点击次数:20229

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和幼儿园内及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和事宜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从事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活动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

3 术语与定义

GB 5034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风险防控清单 risk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ist

学校应预防和管控的各类风险及防控措施的集合。

4 工作规范

4.1 组织保障

4.1.1 组织机构:

a) 学校应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教职工参与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b) 学校应成立应急安全工作小组;

c) 学校应聘用法治校长、法治辅导员和法律顾问。

4.1.2 职责制度:

a)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应存档;

b)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

c)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

d) 学校应根据实有岗位,依据《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明确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并按规定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岗位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全员安全责任;

e) 学校应对安全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安全工作考核;

f) 学校分管安全负责人应与属地派出所就校园及周边治安情况每月召开1次碰头会;

g) 学校应开展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并纳入“平安校园”“文明校园”考评重要内容。

4.2 风险预防

4.2.1 安全教育

4.2.1.1 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教育

学校每学期应至少对教师及其他职工、专职保安员、在校内工作的其他人员开展一次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培训作为教师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必要内容;幼儿园与小学低年级应开展体育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班主任初级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学校应将安全知识、救护技能等纳入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内容,鼓励支持新任教师取得初级急救知识技能证书。

培训可结合教职工普法、学法活动进行,应做工作总结并整理存档,纳入个人工作绩效考核。

4.2.1.2 学生教育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学校应保障安全教育师资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或形式予以落实:

a) 课程教育:

1) 学校应落实两周1课时的安全教育课时安排,开足开齐安全课程;

2) 学校应落实“1530”安全教育机制,即每天放学前1分钟、每周放学前5分钟、每个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并形成安全教育档案资料;

3)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发安全教育资源,编制安全教育校本课程。

d) 专题教育:

1) 学校应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6.26国际禁毒日”“11.9全国消防日”“12.2交通安全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防灾减灾、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用电用水安全、自救互救等安全教育;

2)  学校应对学生开展与实验用品相关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

3) 学校应对学生开展防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防溺水、防触电、防踩踏、防欺凌和暴力、反恐怖、防极端行为、防性侵及防范宗教渗透等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体验式安全教育;

4) 学校每学期应至少开展一次法治教育;

5) 学校应确保学生每月至少接受一次专题安全教育;

6) 鼓励学校会同属地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气象等职能部门每年开展中小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安全技能展示活动。

e) 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1)  学校应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对学生开展生命教育;

2) 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心理疏导,普及心理健康和青春期知识;

3) 学校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按照标准建立心理辅导室,定期开展心理咨询和筛查,为师生、家长提供辅导和指导,必要时建议学生进行相关治疗。

4.2.1.3 家长教育

学校每学期应至少针对学生家长组织一次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会议或活动,介绍学校安全制度,通报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情况等,引导家长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履行监护职责,并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应引导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学校安全管理,明确责任,规范安全值勤。

4.2.2 应急演练

加强应急演练,学校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演练实效:

a) 学校应制定年度安全演练计划,明确演练主题,制定演练预案。演练预案应上报政府相关部门,演练前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b) 学校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地震、洪水、火灾、校车事故、暴恐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全员参与;

c) 演练结束,学校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演练文字及视频资料进行整理存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d) 有条件的学校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整个演练过程进行测评;

e) 有条件的学校应建设公共安全教育体验教室。

4.2.3 人防、物防、技防

4.2.3.1 人防建设:

a) 学校应聘用专业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保安员应取得保安员证。保安员需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校园保安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

b) 保安员配备数量应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员工总人数的实际规模确定:

4) 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

5) 规模在500人至1 000人的学校,应至少配备3名保安员;

6) 规模在1 0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2 ‰增配保安员;

7) 应结合学校出入口的数量适当增配保安员,确保各出入口在允许出入时段有保安员守护。

f) 寄宿制学校保安员配备:

1) 应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

2) 在本节列项b给出的人员配备要求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应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3)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

4) 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2名保安员在岗执勤。

g) 学校应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

h) 校园安保力量值勤时应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配备携带必要的防护装备;

i) 学校应配合教育部门对有违法犯罪前科、品行不端、有个人极端倾向的教职员工及时调离并妥善安排,对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坚决不予录用。

4.2.3.2 物防建设:

a) 学校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防攀爬、防冲撞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b)  学校门卫值班室应按执勤人数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

c)  学校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d)  学校应加强校园管理,不可将校园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可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学校校园内有教师及其他职工生活区的,应将教师及其他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离开,并开辟不同的进出通道;

e)  学校应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或者防护设施;校内应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识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f)  学校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重要部位应安装防护设施;

g)  学校应根据治安实际情况,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应根据交通环境实际情况,配合职能部门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

4.2.3.3 技防建设:

a) 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等进行综合管理。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实现校园全覆盖,不留死角。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重点部位不少于90天。安装的摄像头不低于700TV或分辨率1 080P以上;

b) 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

c) 学校视频信号应接入属地公安机关监控报警平台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省、市、县(区)信息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d) 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e)  学校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食堂等重要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和入侵报警设备;

f) 学校应加强人证核验系统建设,并接通属地教育、公安部门监控平台;

g) 有条件的学校应建设用电用水安全预警系统;

h) 学校技防设施建设应按GB 50348要求进行,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保障正常运行。

4.2.4 防控工作规范

学校应结合本地本校实际,遵守并实施安全风险防控各项工作规范:

a) 学校应注重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b) 学校应依据位置区域及不同的安全形态将校园物理划分为校门与围墙、校园环境、校舍、校外安全区域、上放学、专项防控等六个防控单元,全面涵盖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c) 学校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识别确认本校的风控点及其相关风险源,并匹配对应的安全责任,对每个风控点按职责分配网格负责人、分管人,结合实际调整完善风险防控清单,根据工作规范对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等安全业务实行网格化、实名制管理。学校风险防控清单网格负责人应依据清单要求对校内外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或上报。

d)  风险防控清单参见附录A。

4.3 风险管控

4.3.1 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a) 校门管理:

1) 学校应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至少有两人值守,对车辆、人员进出进行登记,防止未经许可车辆、人员进入学校;

2) 在上、放学时段,禁止无关车辆进出校门;

3) 保安应着装持械上岗,学校应组织校领导、值班教师、志愿者在岗值守,维护秩序。

j) 实验室管理:

1) 学校应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2)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 学校应配备急救箱、急救冲洗设备等安全设施。

k) 宿舍管理: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夜间巡查每天应不少于2次;

l)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饮用水卫生和卫生健康管理:

1) 学校应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

2) 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

3)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可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4) 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5) 在学校校内禁止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依法取得许可,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6) 学校应加强研学旅行、春秋游、学生实习期间及其他集体活动的集中用餐管理;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7) 学校应加强对直饮水、开水、桶装水等各类饮水质量及设备卫生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检测,确保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 学校应加强卫生保健室建设,按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购置急救药品和器材;学校应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巩固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联处联报”工作机制,分类制定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及预案,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m) 网络环境管理: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上网环境,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过滤不良信息。学校应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

n) 建筑风险和建设质量管理:

1) 学校应对校舍和设施设备加强监督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对校舍抗震、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环保、质量可靠;

2)  学校应每半年对建筑设施进行安全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建档立案,及时整改。对学校自身无法整改的,应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3) 学校应对30年以上房龄的校舍加强监管。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报请有关部门立即拆除;

4) 学校校舍、塑胶跑道应使用符合环保、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按照相应标准建设、检测和验收,投入使用前应公示相关信息,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新投入使用的场地、器材等设施设备应有环评报告。

o)  教学、实习、集体活动管理:

1)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可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2)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1 000人以上的校外活动安保方案应向公安机关报备;

3)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4)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应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5)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p) 校园环境管理:学校应对文化体育设施设备及场地、假山池塘、树木、宣传栏、旗杆等全面排查、动态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q) 校园周边管理:学校应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在校门口外50米区域划设醒目的安全区域,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学校应建立学校周边安全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校园周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发出安全提醒,必要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4.3.2 专项防控:

a) 防溺水:

1) 学校应指导、督促家长做好对学生的防溺水教育,履行好监护责任;

2) 学校应根据季节及时发出安全预警通知,通报相关案情案例,警示家长;

3)  学校应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及时报请党委政府,对危险水域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r) 交通安全:

1) 按照《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2) 学校应在交通部门指导下做好校内交通规划,做好行车安全管理;

3) 学校应禁止12周岁以下学生骑自行车、16周岁以下学生骑电动自行车、18周岁以下学生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穿轮滑鞋、骑平衡车、滑板车、独轮车、滑轮等上下学。

s) 消防安全:

1) 学校消防安全布局和设施设备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法律法规要求整改;

2) 学校应对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建立档案,并存档备查;

3) 学校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食堂、体育场馆、会堂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4) 学校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消防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由专业人员值守和消防维保,做好值班记录;

5) 学校应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t) 防欺凌和暴力:

1) 学校应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班团队会、主题活动等形式,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学校应建立防欺凌和暴力工作机制,设置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并在学校显要位置予以公布,维护学生自尊和隐私,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干预、有效制止;

3) 学校应建立由班主任负责,由学生、家长为信息员的防欺凌信息搜集机制,定期搜集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筛选,对事件进行认定并及时调查处理;

4) 学校应对必要的信息上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欺凌事件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

u) 突发事件防范:

1) 学校应定期排查校园矛盾纠纷,发现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可能引发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

2) 对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3) 学校应及时关注舆情信息,对可能引发的舆情问题及时处理。

4.4 应急处置

4.4.1 管理机制:

a)  学校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人员。加强重大会议活动、各类节假日等重要节点的应急值班工作。值班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发现险情,领导应到现场处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b)  学校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c)  学校应定期对应急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4.2 预案机制:

a) 学校应制定并完善自然灾害、消防、交通事故(校车或接送师生车辆事故)、食物中毒、校园欺凌、公共卫生、意外伤害、反恐等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范要求并适时加以修订;

b) 学校应定期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对预案进行完善。

4.4.3 处置机制: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校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工作。

4.5 支持体系

4.5.1 部门联动

学校应与有关部门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联动机制,明确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建立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对学校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5.2 警校联动

学校安全工作,应强化学校和属地公安工作联动:

a) 学校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协作;

b) 学校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安全的组织及警力合作,配合派出民警指导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c) 学校应根据周边治安情况提请公安机关在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学校周边建立治安岗亭;

d) 学校应加强与公安信息系统联网建设,建立并维护长效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4.5.3 专业服务机制

学校应加强与具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服务专业能力的机构或组织合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检查,提升学校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水平。

4.5.4 法律支持体系

依法处置学校安全事件事故,健全完善法律支持体系:

a) 学校应充分利用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b) 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应及时报请主管部门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学校应发挥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4.5.5 风险分担机制

应对学生意外风险,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a)  保险:

4) 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保险;

5) 学校应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校方责任保险以外的险种),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的意外风险;

6) 鼓励学校购买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保险产品和服务。

v) 社会力量:学校应争取社会力量设立的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5 标准化及信息化建设

5.1 学校安全工作的标准化建设

学校可在本规范基础上,对学校安全工作内容、方式、流程等进行细化,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鼓励学校实施时超越本规范要求。为保持本规范严肃性,贯彻时不可删减本规范各要素。

5.2 学校安全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学校安全工作信息化是教育信息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握相关原则和要求:

a) 学校应按照山东省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信息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原则和要求,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现基础教育领域省、市、县(市、区)、学校四级联通,实现教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

b) 学校应充分利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信息化系统,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信息化系统应能实现附录A.1中针对各风控点、风险源给出的预防及管控标准、风险化解和事故处理等相关要求;

c) 学校应做到风控点和风险源应设尽设,不可遗漏。按照每个风险源至少设置一名监管人的要求,落实风险源责任人;

d) 学校应对风险责任人进行安全监管工作内容和方法的培训,确保责任人能够独立应用信息化手段完成日常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置;

e) 学校应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软硬件建设,利用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实现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智能化管理和对风险防控的预测、预警。


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 山东省学校安全研究与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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